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勞上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上訴人 何氏詩 上列上訴人何氏詩與被上訴人 晉生 護理之家等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166,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