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高啟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俏洋實業有限公司、 張慧瑜 、 張嘉榮 、 蔣阿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俏洋實業有限公司、張慧瑜、張嘉榮、蔣阿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1,800萬元及美金109,254.88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即民國106年1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1.622元換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454,858元(計算式:18,000,000+31.622×109,254.88≒21,454,858,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84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0,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