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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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重上更(一)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五二三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郭常錚 右上訴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宋明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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