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8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楊永茂 債務人甲御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 林賢德 定代理人債務人 許秀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零貳佰
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陸萬貳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拾伍萬肆仟零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四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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