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6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368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83萬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30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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