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小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小上字第97號上訴人保證責任雲林縣清潔勞動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本院94年度小上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對於本院94年度小上字第9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前揭法律規定,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陳文爵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