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救字第19號聲請人 吳朝庭 代理人 徐瑞晃 律師(法扶)相對人 吳胤白 相對人 吳宥侶 相對人 吳弦瑜 上列聲請人與吳胤白、吳宥侶、吳弦瑜請求確認共有土地分管之界址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吳胤白、吳宥侶、吳弦瑜間請求請求確認共有土地分管之界址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