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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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清風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7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清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蔡清風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㈡被告曾於民國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3年度
審交簡字第3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業於105年
5月9日執行完畢出監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除上開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外,亦曾於102、
103年間,因犯與本案同類型之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有期徒刑確定,有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對酒後不得駕駛之誡令應知之甚詳,竟未能悔悟而徹底戒除酒後駕車之惡習,飲酒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甚鉅,所為實有不該;呼氣中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55毫克酒醉程度,幸未發生事故即為警查獲;被告所駕駛之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對往來參與交通使用人危害較輕;從事工作為工、學歷為國中畢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7263號被告蔡清風男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號1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清風前於民國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又於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於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
105年5月9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09年12月15日下午6時30分許起至同日晚間8時30分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12樓之居所內,飲用人蔘酒後,雖經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退盡,仍於翌(16)日上午6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年月16日上午7時10分許,行經臺中市東區旱溪東路1段與環中東路5段交岔路口時,因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遂於同年月16日上午7時12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55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清風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份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檢察官楊凱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啟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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