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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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垂浩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垂浩與第三人 楊金蘭 前為夫妻關係,第三人為告訴人 邱慧珍 之雇主,告訴人為向第三人索取薪水,於民國109年3月4日15時許,至臺東縣○○鄉○○村○○路○○○號之「昕鮮羊世界」,向被告領取薪水袋,領取後認所給付之薪水有短少,旋與被告發生衝突,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前額挫傷併血腫、雙肩挫傷、腹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和解成立,經核閱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和解筆錄確認無誤,並表示願意撤回告訴,此有刑事聲請撤回狀1份在卷可證,依首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慧中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琇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