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救字第18號聲請人 杜彩盈 相對人 陳宗貴 相對人 丁田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陳宗貴、丁田秀英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丁田秀英間返還借款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低收入證明書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庭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