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39號原告 李耀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家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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