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秘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秘聲字第9號聲請人可是文字影像工作室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國甦 聲請人 陳柏均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
林桑羽 律師相對人鑫盛傳媒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羅法平 相對人 游茗婷 兼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複代理人 蕭郁庭 律師相對人 廖建凱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就本院107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中,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民事爭點整理狀所附之原證8、附表二、附表三,以及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7日函覆本院所附之「小鎮醫生」分集大綱(本院卷㈠第423至449頁)等卷證資料,不得為實施本件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目前由本院以
107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下稱本案)審理中。因聲請人前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所提之民事爭點整理狀所附之原證8係「小鎮醫生」第1、2集之分集大綱,附表二、附表三則為聲請人將上開未公開之分集大綱與「小鎮醫生」公開資訊及相對人所製作之簡報,為內容上之比對,故內容均涉及聲請人等人之著作物內容,屬聲請人等人之營業秘密;另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7日函覆本院之函文所附之「小鎮醫生」未公開之分集大綱(本院卷㈠第423至449頁),亦同上述屬聲請人等人之營業秘密。為避免上開證物資料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而使「小鎮醫生」著作內容之秘密性無法回復,造成聲請人重大損害,爰依上開規定,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等,就107年12月24日民事爭點整理狀所附之原證8、附表二、附表三,以及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7日函覆本院所附之「小鎮醫生」分集大綱(本院卷㈠第423至449頁),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次查,除本案被告等人以外,被告等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蕭郁庭律師、 王建安 律師同樣將因訴訟之進行而須閱覽、抄錄、攝影上開卷證,故聲請人亦針對蕭郁庭律師、王建安律師,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併此敘明。
二、按當事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之聲請,對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之營業秘密。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107年12月24日所提之民事爭點整理狀所附之原證8係「小鎮醫生」第1、2集之分集大綱,附表二、附表三則為聲請人將上開未公開之分集大綱與「小鎮醫生」公開資訊及相對人所製作之簡報,為內容上之比對,故內容均涉及聲請人等人之著作物內容;另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5月7日函覆本院之函文所附之「小鎮醫生」未公開之分集大綱(本院卷㈠第423至449頁),均業經聲請人釋明其內容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又至該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鄭楚君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