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68號
原 告 李怡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裕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
,364元(計算式:27,968+12,396=40,364),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