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67號
原   告  陳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長禧陳玫妏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