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4號原告 陳志昌 被告 郭惠評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必須合於上開規定,且因異議未能終結,聲明異議人始得依同法第41條第
1項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蓋關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之爭執,執行法院不得為實體審認,故就分配表有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以資解決爭端,從而同法第3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40條之1分別規定,債權人、債務人對分配表有異議之權,及對債權人或債務人之異議有為反對陳述之權。故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聲明異議如不合法,其異議即不存在,他債權人、債務人自無從表示意見,或對於債權人或債務人之異議為反對之陳述,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96年度台上字第180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必須合於強制執行法第39條規定,且因其異議未能終結,聲明異議人始得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如未遵前開規定逕行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乃起訴不備其他要件,受訴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1號裁定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按坐落花蓮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1523建號即門牌花蓮縣○○鄉○○○街○○○巷○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係原告所購買,惟將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登記為訴外人 陳志輝 所有,並約定於民國(下同)85年11月15日將系爭建物設定二順拉抵押權新台幣(下同)壹仟萬元予被告郭惠評(當時為原告之妻),惟事實上並無任何債權存在。嗣前開不動產經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0年度司執明字第5745號強制執行事件以6,999,900元拍定,訂於l01年l月30日實行分配。依分配表之記載得受分配1,968,443元,惟被告與訴外人陳志輝間並無任何債權存在,原告為三順位抵押權人,應由原告受償該金額。故提起本訴,聲明:鈞院l00年度司執字第5745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郭惠評所分配之l,968,443元債權額,應減為0元,並請將其減少之l,968,443元改分配予原告。
三、經查,前開不動產遭訴外人花蓮二信於100年4月間持本院89年度促字第10032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訴外人陳志輝所有之系爭建物財產,嗣本院民事執行處(100年度司執明字第5745號)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於100年12月23日作成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定於101年1月30日實行分配,並分別於100年12月29、30日將上述分配期日及系爭分配表送達予兩造及其他參與分配債權人、債務人等,惟並無人於分配期日1日前對系爭分配表聲明異議,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各參與分配債權人到院領取所受分配款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年度司執明字第5745號執行案卷核閱屬實。是原告既未於分配期日即101年1月30日之1日前對系爭分配表聲明異議,堪認原告就系爭分配表之異議已逾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之期間,則自始既無異議之存在,揆諸前開說明,其自無從再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之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從而,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自屬不合法。又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既不合法,本院即毋庸再行審酌被告郭惠評對訴外人陳志輝之抵押債權是否存在,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就系爭分配表未於分配期日1日前聲明異議,故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之規定,其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將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0年12月23日作成之系爭分配表對被告郭惠評所分配之新臺幣l,968,443元債權額,應減為0元,並請將其減少之l,968,443元改分配予原告,即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駁回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法院書記官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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