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詹勳萍 相對人 林郁 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高美英 於民國(下同)81年12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1年12月4日至101年12月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高美英於民國81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借款期間自81年12月10日至91年12月10日止,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又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8年12月25日因分割繼承原因移轉登記予案外人 林學成 ,惟案外人林學成於100年9月23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復由相對人 林郁茹 繼承。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長期放款借據、戶籍謄本、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函、繼承系統表(均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里鎮○○○段││000-0000│建│││100│全部│謄本載林│││││││││││││學成,惟│││││││││││││林學成已│││││││││││││死亡,其│││││││││││││繼承人即│││││││││││││本件相對│││││││││││││人為林郁│││││││││││││茹。││││││││││││││└──┴───┴────┴───┴───┴────┴─┴──┴──┴────┴─────┴────┘┌─────────────────────────────────────────────────────┐│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8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37│花蓮縣玉里│玉泉段33│住家用、│一層72│72││││全部│謄本載││││鎮水源68之│5-0002地│加強磚造│││││││林學成││││3號│號│、1層│││││││, 惟林 │││││││││││││學成已│││││││││││││死亡,│││││││││││││其繼承│││││││││││││人即本│││││││││││││件相對│││││││││││││人為林│││││││││││││郁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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