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57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1樓債務人 陳毅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毅賢於民國98年0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680,000元整。
1.其中47,770元整,民國98年01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2.其中147,744元整,自民國101年0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99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3.其中271,367元整,自民國101年0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99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66,881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75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毅賢│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47770││1月15日起││點七一│││元│││││├──┼───┼─────┼──────┼──────┼───────┤│002│新臺幣│陳毅賢│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147744││1月13日起││九九│││元│││││├──┼───┼─────┼──────┼──────┼───────┤│003│新臺幣│陳毅賢│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271367││1月13日起││九九│││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毅賢│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違│││47770││2月16日起││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元。│├──┼───┼─────┼──────┼──────┼───────┤│002│新臺幣│陳毅賢│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7744││1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陳毅賢│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1367││1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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