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372號
原 告 張智婷
蔡順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 律師
裘佩恩 律師
被 告 郭明輝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董貞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應係財產權之範圍,原
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但未見其客觀上所受利益之
依據,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
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