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372號
原   告  張智婷
       蔡順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 律師
       裘佩恩 律師
被   告  郭明輝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董貞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應係財產權之範圍,原
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但未見其客觀上所受利益之
依據,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
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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