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11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裴軒暘
被   告  趙家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欠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
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伍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徦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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