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27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李新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於高雄市○○區○○里○○路124之5號,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按,本件訴訟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且原告經向本院起訴後,於本件之言詞辯論程序前,亦聲
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俾有利被告應訴之便,有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1份在卷可
按。從而,為便利兩造應訴以符訴訟經濟原則,爰依原告之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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