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四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雅分行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庚○○被告己○○
戊○○甲○○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玖佰伍拾玖萬柒仟肆佰陸拾伍元,及依附表所示金額,分別按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己○○邀同被告戊○○及訴外人 洪聰明 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十三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壹仟玖佰萬元、壹佰萬元(合計貳仟萬元),其中壹佰萬元部分,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三○計算(現為年息百分之八‧二○),另壹仟玖佰萬元部分,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嗣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換單續借,借款期限至九十年七月十三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五○計算。詎料被告己○○就前開壹仟玖佰萬元之借款,自九十年六月十三日起即拒不繳息,另壹佰萬元借款部分,亦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利息算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拒絕清償,尚餘本金伍拾玖萬柒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被告戊○○及訴外人洪聰明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履行之責,而洪聰明業於九十年六月三日死亡,被告甲○○、乙○○為其繼承人,依法應繼承訴外人洪聰明之上開連帶保證債務,爰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二紙、轉帳支出傳票三張、撥款協議書暨約定書二張、繼承系統表一件(以上均為影本)、戶籍謄本一份、授信資料查詢單一張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前到場被告戊○○、甲○○、乙○○所為聲明及陳述如下: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本件借款均由被告己○○取得,應由被告己○○負全責。理由
一、本件原告原以訴外人洪聰明之繼承人除被告甲○○、乙○○外,另有一人 洪清棋 ,洪清棋復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死亡,丙○○、丁○○為其繼承人,故以丙○○、丁○○列為共同被告,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嗣經被告甲○○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陳稱丙○○、丁○○已拋棄繼承,復由丁○○陳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板院通民福繼字第三四六號函影本一件為證,原告乃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對丙○○、丁○○撤回起訴,是本件訴訟之共同被告僅餘己○○、戊○○、甲○○、乙○○等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己○○、戊○○、甲○○、乙○○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借據、轉帳支出傳票、撥款協議書暨約定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授信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戊○○對於其擔任被告己○○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而被告甲○○、乙○○就其等為另一連帶保證人洪聰明之繼承人;本件借款悉由被告己○○取得等情均不爭執,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被告等雖以本件之借款人係被告己○○,應由己○○負全部清償責任為辯,惟查:連帶保證人應與借款人,對於債務之清償負連帶履行之責,被告戊○○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被告甲○○、乙○○因繼承關係繼承洪聰明之連帶保證債務,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原告自得對於全部連帶債務人請求全部之給付,縱本件借款係由被告己○○取得,其餘被告因負連帶履行責任受有不利益,被告戊○○、甲○○、乙○○等人自應依法向己○○求償,尚難以其等之內部關係對抗原告。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壹仟玖佰伍拾玖萬柒仟肆佰陸拾伍元,及依附表所示金額分別按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附表┌────┬─────┬───────────┬────────────┐│借款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⑴│00000000元│自90.6.13起至清償日止│自90.7.14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50%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⑵│597465元│自91.11.13起至清償日止│自91.12.14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20%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合計│0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