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交簡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交簡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交簡字第50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亨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建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警員偵查報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建亨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二)爰審酌被告於飲用酒類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218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並與停放於路旁之營業大客車發生碰撞,幸未造成他人受傷,顯已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更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中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晏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謝沛真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9194號被告陳建亨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號之1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亨於民國110年7月7日18時許至21時許,在新竹縣○○鄉○○街00號公司宿舍飲用高粱酒若干後,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逾0.05%,仍於同日2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31分許,行經新竹市○區○○路000號前時,不慎與 張焜燿 停於路旁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發生碰撞。嗣經警到場處理,並請新竹國泰綜合醫院(下稱新竹國泰醫院)對其抽血檢驗,於同日22時55分許抽血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218%(即218MG/DL,換算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9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亨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竹國泰醫院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現場及監視器畫面照片31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檢察官劉晏如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許立青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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