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224號上訴人 莊秀銘 訴訟代理人 楊鎮宇 律師
徐紹鐘 律師被上訴人 李慧芬
邱獻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鎮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霖
法官譚德周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褘翎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