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032號抗告人即被告 劉邦成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劉邦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第一審沒收保證金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67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且未經原審命其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抗告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