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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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983號上訴人 呂芳進 訴訟代理人 林則奘 律師
侯傑中 律師被上訴人慶豐尊貴極品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石秀鳳 訴訟代理人 鄭東森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兩造請於111年8月10日前就系爭大廈起造時檢附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是否已約定系爭空地由系爭17號1樓房屋專用,以及系爭17號1樓買賣契約內有無記載系爭空地約定專用等節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林政佑法官陳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