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4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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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林慧英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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