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五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精哲 律師
丙複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丁
甲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己
戊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B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