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7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五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死亡,此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基警分三刑字第○九三○○○○二八七號函檢送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彭洪媛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