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
乙○○右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餘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子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維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