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五五號
上訴人上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慧敏 被上訴人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永熹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被上訴人瑞克企業社即 婁明哲右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俞慧君法官游婷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官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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