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煬亮選任辯護人呂郁斌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韓煬亮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吳俐臻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