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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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9號原告丁○○○原告與被告丙○○、乙○○、甲○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87,3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原告所繳尚不足12,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0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原告並應於相同期間內補正就共有土地請求如何分割之聲明及提出請求分割之土地的地籍圖謄本一份及分割方案圖七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十日內抗告,但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周玄鎮

歷審裁判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5 年度 訴 字第 109 號裁定(95.03.09)[撤回]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5 年度 調 字第 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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