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9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藥丸伍顆(驗餘淨重壹點零陸貳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MDMA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18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5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
三、經查:被告甲○○於民國94年10月27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獅子王舞廳內以服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為警於同年月30日晚間10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口查獲,經依本院95年度毒聲字第27號裁定送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6月9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1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本件扣案之藥丸5顆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驗餘淨重1.0625公克),此有該中心民國96年2月
9日安鑑字第0960000228號鑑定書1紙在卷足稽(見毒偵字第118號卷第45頁),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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