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零點柒參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例條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持有之海洛因2包(驗餘總重0.73公克)、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8公克),因均屬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78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6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自93年4月13日起送入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屆滿6個月以上,認已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已由聲請人依法於93年11月25日,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至前述案件中扣案之白粉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73公克),有該局92年8月1日調科壹字第040003
258號鑑定通知書1紙(見92年度核退字第984號卷第19頁)附卷可稽;另扣案之透明晶體1包,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38公克),有該局92年7月15日北市鑑毒字第466號鑑驗通知書1紙(見同前卷第18頁)附卷可稽,分別係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均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