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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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8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94號、96年度毒偵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參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具有成癮性、濫用性、社會危害性之第1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員警於民國95年
7月3日晚上6時20分許,在台北縣○○鎮○○路○○○號3樓被告甲○○住處查獲被告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疑似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37公克)。惟被告因前案曾經判決有罪確定,本案與前案有集合犯之關係,而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中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37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淨重0.37公克,空包裝重
0.20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含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95年9月1日調科壹字第0952300739
0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扣案之物確為第1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依前開法條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