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98號
債權人 林金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全永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利息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14年7月14日起算。)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