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6號
原   告  王陳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活泉儲蓄互助社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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