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292號
原   告  吳繼宗
被   告  陳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位在桃園市龍潭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蘇彥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