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66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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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6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六八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二五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觀諸該法條之規定自明。上訴人甲○○被訴一行為犯有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非法持有安非他命罪二罪名之事實,原判決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及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五款論處罪刑(從一重之前罪處斷),查該罪名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