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附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台附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乙○○
甲○○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碧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席時濟 被上訴人丙○○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丙○○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丙○○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因而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等之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等在第二審之上訴。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