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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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 姚登桂 被告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經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385元(含資遣費400,420元及退休金158,96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040元(計算式:6,060元×2/3=4,04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計算式:6,060元-4,040元=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