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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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1號聲請人 林清松 相對人富貴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民國108年8月6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成立內容,有關兩造合意相對人應於108年9月29日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前於108年8月6日經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下稱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及勞退百分之6提撥金32,400元,並應將前開金額分期匯入聲請人帳戶,如有1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於第1期給付15,000元後,第2期應於108年9月29日給付,而被告並未依調解方案履行,故依上開調解內容,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剩餘款項,視為全部到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業經勞資關係協會規定做成調解方案:「一、勞資雙方合意薪資以新臺幣
3萬元作為本次爭議和解金額,前述金額由資方分兩期於10
8年(8/29、9/29)每期新台幣15,000元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則視同全數到期,勞方得主張債權實現。二、勞資雙方合意勞退6%提撥以新台幣32,400元作為本次爭議和解金額,前述金額由資方分三期於108年(10/29、11/29、12/29)每期新台幣10,800元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則視同全數到期,勞方得主張債權實現」,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苗栗縣政府108年8月20日府勞資字第1080160720號函及勞資關係協會108年8月6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認屬實。則聲請人就調解方案第一項已到期之108年9月29日給付15,000元,聲請強制執行,應予准許。就調解方案第二項另有規定分三期,且其中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而與調解方案第一項分開約定,而調解方案第二項之清償期為108年10月29日、同年11月29日、同年12月29日,是相對人給付期限尚未屆至,自無從准許,聲請人應待相對人屆期未履行時再為聲請,聲請人此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