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160號聲請人 卓永霖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銳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曾國堂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金銳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業於97年9月2日經授中字第0973298898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4年8月12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