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230號聲請人 洪聖傑 上列聲請人因金樹蓆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金樹蓆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之資產尚未清算終結,須待處分後繳納稅賦,分配剩餘款項予各股東,始能完成清算程序,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242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9年8月1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