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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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佩婷(原名:李佩婷、李曉平)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佩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佩婷前因恐嚇取財得利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2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6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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