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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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建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建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建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2月確定,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2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2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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