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經強制戒治期滿,為
聲請人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一八號予不起訴處分,惟該案扣得被告所持有之安非他命一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
三、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