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五號
原告甲○○兼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上下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清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沈建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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