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四七號
原告特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億灃森 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原告已在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交貨之系爭貨品一萬三千四百零四條陳報願如何處理或退貨方式,並提出相關證物。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