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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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再字第18號再審原告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慕柔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 律師
李宗哲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本院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3號、10
4年4月10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1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8萬2,000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見本院卷第3頁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尚有28萬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明俐